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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工业节能监察办法》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3-02-21 18:3910120中国涂料

  2022年12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现将全文公布如下:

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022年12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8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节能监察,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节能监察,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用能,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全国工业节能监察的指导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统称工业节能监察部门。

  第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效能原则。

  工业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工业节能监察,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构事实,不得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业节能监察。

  第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及时向委托部门报告工业节能监察情况;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工业节能监察。

  委托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监督。

  第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

  第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认为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九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因工业节能监察需要,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

  从事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的机构、人员,不得独立开展工业节能监察。

  第十条 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

  (二)执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情况;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情况;

  (五)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情况,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情况;

  (七)工业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的工业节能监察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完成年度工业节能目标情况;

  (二)执行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任、培训制度情况;

  (三)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情况;

  (四)建立和实施能源管理体系情况、测量管理体系情况;

  (五)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重点用能企业其他需要开展工业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工业节能监察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业节能监察。

  第十三条 实施下列工业节能监察,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

  (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情况;

  (二)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三)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情况;

  (四)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情况;

  (五)节能监察意见落实情况;

  (六)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现场监察的其他事项。

  实施前款规定以外事项的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书面监察方式。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因查处违法案件、以抽查方式实施的监察,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的监察除外。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监察的,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应当主动向被监察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行政执法证件无效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工业节能监察。

  第十六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有关资料;

  (三)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如实记录监察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过程等事项,经被监察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由2名以上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现场监察笔录中注明。

  第十八条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监察的依据、内容,列明被监察单位需报送资料的名称、内容、时间和其他要求等。

  第十九条 实施书面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被监察单位补充或者书面说明;发现所报材料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第二十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依据前款规定给予被监察单位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但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被监察单位进行教育,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改正期限的,经被监察单位申请和工业节能监察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未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依法向被监察单位提出合理用能的监察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健全工业节能监察体系。

  第二十五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制定工业节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等原因实施的工业节能监察除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应当以文字、录像等形式,对工业节能监察进行全过程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加工业节能监察的机构、人员,对在工业节能监察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八条 工业节能监察人员在工业节能监察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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